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者发包给他人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者发包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二)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承租方或者承包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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