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保护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合理利用;

(二)依法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规划;

(四)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传播活动;

(六)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经费;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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