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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