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