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04
- Articles
- 43 articles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
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0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一)城镇道路:车行道、人行道、桥梁、涵洞、步行街、广场、街头空地、路肩、标志、标牌、护栏、交通信号灯等;
(二)城镇供水设施:供水专用水井、引水渠道、泵站、输水管道、消防井等;
(三)城镇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等;
(四)城镇防洪设施: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水泵站、排洪道、闸坝等;
(五)城镇公共照明设施:城镇道路、广场、桥梁、公共停车场、园林及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镇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汽车停车站、站棚、站牌、回车通道等设施;
(七)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站点及处理场、公共厕所、垃圾箱、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牌等设施;
(八)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等设施;
(九)城镇供气供热设施:集中供热的热源厂、液化石油气储罐站、泵站、供气供热点和管道、检查井、阀门井等。
电力、邮电通信、消防和广播电视等其他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更新。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城镇道路管理
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应当依法交纳城镇道路占用费或者城镇道路挖掘修复费。
因紧急抢险、抢修等原因,未能事先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的道路,施工单位在开挖道路前,必须在作业范围内设置昼夜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期修复路面,并经市政公用行政设施主管部门验收。
(一)排放残渣废液、冲刷车辆、倾倒垃圾;
(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石;
(三)车辆拖刮路面、机动车在非指定路面上试刹车;
(四)在步行街、广场行驶或者停放各种机动车辆。
Chapter 3城镇供水设施管理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Chapter 4城镇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一)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渣土、垃圾等;
(二)爆破、打井、挖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城镇排水、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砍伐树木、立杆架线、开垦种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置机械设备取水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三)在排水管网、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Chapter 5城镇公共照明设施管理
Chapter 6城镇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Chapter 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Chapter 8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管理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Chapter 9城镇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一)在供气、供热管网上增设取暖、抽气、排水等设施;
(二)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隔墙内;
(三)其他损害城镇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城镇供气、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Chapter 10法律责任
(一)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排放残渣废液、冲刷车辆、倾倒垃圾的;
(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石的;
(三)车辆拖刮路面、机动车在非指定路面上试刹车的;
(四)在步行街、广场行驶或者停放各种机动车辆的;
(五)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擅自堆放物料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在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其他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