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生产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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