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25Repealed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8, 2001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