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有效期一致。国家、省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用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经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领取环保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在用机动车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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