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轮椅坡道。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按照标准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轮椅坡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轮椅坡道被占用的,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或者恢复。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