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交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并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中明确提出须在建设项目运营前实施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当规划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讨论决定。
需由建设单位完成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规划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