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经批准移栽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树木移栽技术规范将树木移栽到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地中,并设置标志。树木移栽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予以补植。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权属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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