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及时公布: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二)山体和江河、湖泊、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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