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并及时更新房屋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

(二)结构类型、竣工日期和设计使用年限;

(三)消防、抗震设防标准;

(四)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以及建筑节能措施;

(五)危险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和白蚁预防措施;

(六)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白蚁防治单位名录、从业人员名册及其信用记录;

(七)其他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信息。

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房屋安全信息。

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房屋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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