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

(七)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物品;

(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危害房屋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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