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工资集体协商自首次会议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均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协调处理或者组织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