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中医医疗广告证明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