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合作、合资和其他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

鼓励有长期临床实践经验的中医人员个体开业行医,依法从事相关的诊疗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