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儿童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在社区接受有关保育与教育的知识及方法的培训,每年定期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