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以及欣赏水平,增强全社会保护工业遗产的自觉性。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依法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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