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