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对于不可移动的工业遗产,根据它们的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可以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为市级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县级工业遗产保护单位。

对于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工业风貌保存完整、能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或者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列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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