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担负科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参加科普组织;

(二)组织或参加科学技术培训、讲座、竞赛、参观、考察等科普活动;

(三)组织或参加决策论证、科技咨询与软科学研究;

(四)组织或参与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创作,编辑、出版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

(五)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六)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有关知识产权;

(七)对科普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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