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预案。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

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且及时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