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本市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应当使用前款所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