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秀历史建筑档案。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现状使用情况及权属变化情况;

(二)维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三)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四)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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