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道路交通法律的行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二)在人行横道线与行人抢道的;

(三)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的范围内停靠上下乘客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长时间(超过五分钟)滞留揽客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划定的标志、标线以外的路段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和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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