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当追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销售窃电器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窃电器材(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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