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一)在实验区建设有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项目的,处以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保护区开矿、采石、挖沙的,处以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保护区取土、开垦、烧荒的,每平方米处以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进入核心区放牧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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