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每人次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采集标本等活动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每人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进入实验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参观考察和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但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作品、采集标本活动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的,责令恢复原状,每界标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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