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制止盗伐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预防、控制、处理森林火灾和其他灾害,使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忠于职守,敢于同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破坏保护区动植物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五)对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保护、发展、利用、科学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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