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安排保护区居民从事以下生产、劳务活动,帮助居民增加收入:

(一)保护区设施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等有偿劳动;

(二)实验区林副产品采集、加工等生产活动;

(三)旅游观光区域内与旅游、参观相关的服务活动;

(四)按合同从事育苗、造林等营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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