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公民在实行火葬区域死亡的,遗体应当进行火化,骨灰应当安葬于公墓、寄存于骨灰存放场所或者在殡葬管理部门指导下采取抛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殡葬方式。实行土葬改革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于公墓。将应该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不集中治丧的、遗体或者骨灰不安葬于公墓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补助。 尊重国家规定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