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保护需要依法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公布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公布,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可以根据保护需要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外依法认定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根据保护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专家评审和征求社会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依法批准后,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中依法认定的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保护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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