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历史文化建筑应当根据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和纪念、教育意义,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构)筑物实行分级保护,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

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具体保护类别和保护措施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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