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义务。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文化建筑,管理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文化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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