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省、市的文化、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帮助自治县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扶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调演等重大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各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应当帮助保护、抢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收集、整理和出版民族古籍,扶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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