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并向代表书面说明情况;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不能解决、需跨年度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说明情况,经同意后转次年继续办理,并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反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继续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有关机关应当继续督办。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