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通过走访、座谈、书面沟通、电话联系、电子邮件等方式主动联系代表,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应当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接谈。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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