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一)擅自砍伐或者毁坏幼树的,砍(毁坏)1栽10,并处以造林费用2-4倍的罚款;

(二)毁坏灌木林的,责令补种,按毁坏面积每平方米赔偿10-20元的损失,其中胸径10厘米以上的按成材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1-3倍的罚款;

(三)开荒、采金、采石、采砂、采土、采种、砍柴、放牧等毁坏林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以实际损失1-2倍的罚款;

(四)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缴纳造林费用,并处以相当于造林费用的罚款;

(五)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10-5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警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500元的罚款;

(六)盗伐、滥伐林木的,按《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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