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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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8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一)国有林场、县林业站经营的天然林、人工林、防护林带(网)属全民所有;
(二)乡村集体营造的林木、防护林带(网)属集体所有;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在划定的地点及本单位使用的土地内营造的林木、防护林带(网),属本单位所有
(四)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村社划定的地点及承包的"三荒地"(即荒山、荒坡、荒滩)种植的林木及城镇居民、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
(一)自治县境内的煤炭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和私营煤矿),按每吨煤销售价格提取百分之一点五的资金,作为营造坑木林基金。有条件造林的,由县林业部门划拨造林地,自提自用;没有条件造林的,资金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坑木林基地建设或者与林业部门联合造林;
(二)采伐成材林木征收育林费。国有林木按有关规定收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分别按每立方米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十收取;间伐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林木,每株征收育林费1元。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二)负有植树义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每年均应承担3-5株的义务植树任务,保栽保活;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按植树任务所投的工日缴纳绿化费,由林业单位负责代栽;未完成植树任务的,缴纳绿化费,并按每株处以2元的罚款。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在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和有关单位进行扑救,不得延误救火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采伐国有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集体林木和采伐个人承包"三荒地"种植的林木2立方米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一)擅自砍伐或者毁坏幼树的,砍(毁坏)1栽10,并处以造林费用2-4倍的罚款;
(二)毁坏灌木林的,责令补种,按毁坏面积每平方米赔偿10-20元的损失,其中胸径10厘米以上的按成材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1-3倍的罚款;
(三)开荒、采金、采石、采砂、采土、采种、砍柴、放牧等毁坏林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以实际损失1-2倍的罚款;
(四)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缴纳造林费用,并处以相当于造林费用的罚款;
(五)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10-5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警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500元的罚款;
(六)盗伐、滥伐林木的,按《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