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