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故意采用下列方法不计量、少计量或者少计价的用电行为:
(一)在电力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供用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二)绕越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或者非法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的;
(四)致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窃电装置的;
(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占用电能的;
(七)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私自增加电力容量的;
(八)非法改变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方法、标准的;
(九)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用电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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