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实施城市建设拆迁的,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协议、《拆迁许可证》申请注销登记。
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将注销事项录入房屋登记册,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销登记,并书面告知房屋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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