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补发房屋权属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屋权利人持有效证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资料的记载出具核查证明;

(三)房屋权利人持核查证明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房屋权属证书的遗失、灭失声明;

(四)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根据房屋权利人提交的已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灭失声明,作出补发公告;

(五)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异议的,由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补发房屋权属证书;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有异议的,待异议解决后,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在其附记上载明“补发”字样。原房屋权属证书自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作废。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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