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房屋权利灭失,而房屋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资料、印章获准登记的;

(三)因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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