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违章指挥生产、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护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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