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识、出示证件。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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