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经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颁发奖金、奖品。

前款规定的表彰和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的,由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向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