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但应当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除外。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禁止将淘汰、报废的渔船继续用于捕捞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