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禁止以下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拆除、改造损毁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的;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爆破、打桩、挖洞等作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